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初202号原告:苏州三个臭皮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生物纳米园A4-418室。
法定代表人:孙碧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东,苏州市新苏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任翔,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艾美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东381号商旅大厦6幢1509室。
法定代表人:陈宇翔,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宇虹,江苏兰创��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振源,江苏兰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苏州三个臭皮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艾美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
原告苏州三个臭皮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苏州三个臭皮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三个臭皮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苏州三个臭皮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