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12803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眭花琴,江苏金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兴市屺亭街道美誉食品商行,经营场所宜兴市屺亭街道荆邑北路。
经营者:涂立平,男,1972年2月2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联公司)与被告宜兴市屺亭街道美誉食品商行(以下简称美誉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7日立案。
原告宏联公司于2018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宏联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18元减半收取359元,由宏联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