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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03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宜兴市屺亭街道美誉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282民初12803号
案件名称12803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宜兴市屺亭街道美誉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宜兴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2-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宜兴市屺亭街道美誉食品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12803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眭花琴,江苏金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兴市屺亭街道美誉食品商行,经营场所宜兴市屺亭街道荆邑北路。

经营者:涂立平,男,1972年2月2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联公司)与被告宜兴市屺亭街道美誉食品商行(以下简称美誉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7日立案。

原告宏联公司于2018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宏联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18元减半收取359元,由宏联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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