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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介伟与深圳市新科秀灯饰有限公司、中山市左特照明有限公司、郑亮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3民初1858号
案件名称王介伟与深圳市新科秀灯饰有限公司、中山市左特照明有限公司、郑亮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2-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介伟,深圳市新科秀灯饰有限公司,中山市左特照明有限公司,郑亮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民初1858号 原告:王介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波,广东格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新科秀灯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燕如,系该公司设计部主管。

被告:中山市左特照明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邦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敏,广东正日律师事务所。

被告:郑亮。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介伟诉被告深圳市新科秀灯饰有限公司、中山市左特照明有限公司、郑亮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一案时,原告于2018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介伟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因原告申请变更本案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应为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介伟负担,其余受理费原告多预交部分予以退还。

审判长 丘  庆  均 审判员 江  剑  军 审判员 潘    亮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灵均(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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