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3570号原告:中山市达尔科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翠亨新区。
法定代表人:邹达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瑞传,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极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
法定代表人:王超军,总经理。
被告:王超军,男,汉族,1982年2月7日出生,住湖北省应城市。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辉,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剑峰,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山市达尔科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极成光学有限公司、王超军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63057××××.1)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现中山市达尔科光学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后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山市达尔科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山市达尔科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63元减半收取计为581.50元,由中山市达尔科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