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沪0107民初21060号原告:东莞市康赋丽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王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伦,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益芬,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贝姿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KOHCHOONHUAT,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彩芬,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长杰,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莞市康赋丽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贝姿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贝姿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5日之前向原告东莞市康赋丽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15万元(账户名:东莞市康赋丽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寮步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
二、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东莞市康赋丽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并于2018年2月6日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