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4227号原告:徐先胜,男,汉族,1979年出生,身份证地址在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凯,张子倩,均为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朗晓曼,女,满族,1986年出生,户籍地址在吉林省珲春市。
原告徐先胜与被告朗晓曼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33013××××.2,专利名称为餐具套件(水滴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0日立案。
原告以因采取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于2018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徐先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先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徐先胜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