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7民初19261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重聚园佳铭食品店,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重聚园配套用房(7号楼西边)。
经营者:张海燕,女,1978年1月1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兰西县。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重聚园佳铭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重聚园佳铭食品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重聚园佳铭食品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63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