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3821号原告:中山市铭冠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
法定代表人:陈东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犇、谢自安,均为中山市科创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中山市金亮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
法定代表人:钟德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东培,广东百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波,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山市铭冠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金亮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62037××××.X,专利名称为一种童车骨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
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山市铭冠日用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铭冠日用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中山市铭冠日用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