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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广晟数码技术有限公司与高创(苏州)电子有限公司、天津三星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初2271号
案件名称广州广晟数码技术有限公司与高创(苏州)电子有限公司、天津三星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2-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广晟数码技术有限公司,高创(苏州)电子有限公司,天津三星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2271号原告:广州广晟数码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许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晋军,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娇娇,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创(苏州)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柳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满霞,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庭基,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天津三星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LEEJAEHYUNG(李在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平,北京市德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晶晶,北京市德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广晟数码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晟公司)与被告高创(苏州)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创公司)、天津三星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星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20071014××××.6)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保护涉案专利全部权利要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原告涉案专利,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销毁库存使用原告涉案专利的电视机���品;

2.判令两被告按照3元每台的标准就其自2014年1月1日起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的40英寸及40英寸以上三星品牌电视机,以及2015年1月1日起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的所有尺寸三星品牌电视机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暂按2014年、2015年、2016年及2017年1月至6月国家统计局全国彩色电视机产量、工业和信息化部全国彩色电视机出口数量及相关市场调查机构公布的三星品牌电视机市场份额估算约1904万台,主张5712万元);

3.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56399元;

4.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一家专业致力于数字音频编解码技术开发应用的新型知识产权及标准化运营公司,是“DRA?多声道数字音频编解码技术”的发明人。

2007年8月17日,原告就“音频**”技术方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并于2009年5月20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071014××××.6。

该专利于2009年被纳入国家标准《多声道数字音频编解码技术规范》(GB/T22726-2008),成为该标准的标准必要专利。

2011年,该专利又被纳入《地面数字电视接收机通用规范》(GB/T26686-2011),该规范是我国目前唯一的地面数字电视接收机国家标准。

原告发现两被告未经许可,在中国大陆生产、销售符合上述标准的电视机产品,实施了原告“音频**”专利技术方案,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和市场秩序,特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高创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网购收货”行为是对买卖合同的履行,将网购收货地主张为制造商的侵权行为地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且被告高创公司和三星公司的住所地分别位于苏州和天津,本院既不是侵权行为地法院,也不是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故向本院请求将案件移送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发明专利权纠纷。

广晟公司提交的(2016)粤广南方第083579号公证书显示广晟公司通过网络购买并在广州市收取被诉侵权产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的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的规定,广���市是本案侵权行为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本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一审民事纠纷案件。

本案为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本院作为侵权行为地的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被告高创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高创(苏州)电子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高创(苏州)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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