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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与郑州市惠济区王天君眼镜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豫01民初5488号
案件名称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与郑州市惠济区王天君眼镜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2-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郑州市惠济区王天君眼镜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初5488号原告: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0层。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楠,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洋,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州市惠济区王天君眼镜商行,经营地址:郑州市惠济区中原眼镜城B26号。

经营者:王天君,男,1968年3月2日出生。

原告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惠济区王天君眼镜商行(经营者:王天君)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4日立案。

原告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4日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每案300元,每案减半收取计150元,均由原告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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