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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艳丽与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市二七区智森酒业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豫01民初5690号
案件名称杨艳丽与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市二七区智森酒业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2-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杨艳丽,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市二七区智森酒业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初5690号原告:杨艳丽,女,198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权,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汾阳市杏花村。

法定代表人:李秋喜。

被告:郑州市二七区智森酒业商行,经营场所:郑州市二七区南四环百荣世贸商城A1区**排*******号。

经营者:杨国辉,男,197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金,河南书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武钊,河南书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杨艳丽诉被告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市二七区智森酒业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6日立案。

原告杨艳丽于2018年2月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艳丽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艳丽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杨艳丽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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