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初5637号原告:温州市路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阳县万全镇万达路398号。
法定代表人:舒协丰。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如,温州共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常州市晟凯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环城西路49号。
法定代表人:陈冬伟。
原告温州市路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市晟凯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8日立案。
原告温州市路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温州市路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路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温州市路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