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黑10民初20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兆嵩,黑龙江运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牡丹江市东安区新派眼镜店,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经营者:姜丽君,女,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牡丹江市东安区新派眼镜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