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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4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吴江区盛泽镇亿尚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0509民初934号
案件名称934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吴江区盛泽镇亿尚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2-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吴江区盛泽镇亿尚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C}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09民初934号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龙华村。

法定代表人:官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楠楠,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江区盛泽镇亿尚超市,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坛丘双熟村三组。

经营者:邢菲。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区盛泽镇亿尚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受理。

后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18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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