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1532号原告:济南鲁众人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济微路127号中区1排113号。
法定代表人:向宇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学国,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彤,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智皇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惠裕路555号4幢287室。
法定代表人:胡海文。
被告:乐清市智皇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白石街道凤凰村。
法定代表人:胡振远。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
原告济南鲁众人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智皇电气有限公司、乐清市智皇电气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8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济南鲁众人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2018年1月25日,原告济南鲁众人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鲁众人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鲁众人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济南鲁众人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济南鲁众人电气有限公司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