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01民初3221号原告: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红旗东街376号。
法定代表人:孙九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润莉,上海市海华永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琦,上海市海华永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河北区世纪旺利食品便利店,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月牙河街大江28号底商。
经营者:林秀龙。
原告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河北区世纪旺利食品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
原告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冯震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悦本法律文书所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