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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杨保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云01民初1963号
案件名称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杨保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2-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杨保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民初1963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190号四层、五层。

法定代表人:石力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丽,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杨保建,男,196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保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保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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