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2635号原告:孔玮,女,汉族,1983年2月6日生,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娇娇,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贝尔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郭集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赵浩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正学、王志充,江苏盟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安县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江西省德安县桂林大道266号。
负责人:袁为军,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骏、黄斌,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孔玮诉被告江苏贝尔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德安县城乡建设局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5日立案。
原告孔玮于2018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孔玮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贝尔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德安县城乡建设局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诉。
案件受理费7392元,减半收取计3696元,由原告孔玮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