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民辖终132-1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专门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南电力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03433929。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创业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00000458B。
上诉人深圳市专门网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两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4民初48650-486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两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两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属侵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专门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两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主张本两案属重大涉外案件,应由本院审理,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