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湘05执36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蓝雪。
被执行人:唐玉香-邵阳市双清区食品城2-017号。
经营者:唐玉香。
申请执行人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玉香-邵阳市双清区食品城2-017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湘05民初195号民事判决,于2018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年2月5日立案。
因被执行人唐玉香-邵阳市双清区食品城**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邵阳市双清区,本案由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管辖更便于案件的执行。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玉香-邵阳市双清区食品城2-017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指定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