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4263号原告:何国华,男,198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衷幼宾,广东永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强领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朱雄飞。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钜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陈宇箭。
本院受理原告何国华与佛山市顺德区强领家具有限公司、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钜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强领家具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强领家具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及侵权行为所在地都在广东省佛山市,其请求将本案移送至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侵害专利权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诉讼的,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又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的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本案中,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强领家具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佛山市,依法应由本院实行跨区域管辖,故本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
因此,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强领家具有限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至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理由不成立,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强领家具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强领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