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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顺宝、袁六生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闽0322刑初156号
案件名称陈顺宝、袁六生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仙游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美商NBA产物股份有限公司,SGG利是高有限公司,陈顺宝,袁六生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闽0322刑初156号公诉机关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被害单位美商NBA产物股份有限公司,国内办公住所为中国北京朝阳区建国路79号华贸中心写字楼2座19层。

被害单位SGG利是高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美国肯塔基州鲍林格林生果道。

上述被害单位的共同诉讼代理人王洁岽,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顺宝,男,1972年4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仙游县,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7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2017年8月23日、2018年2月14日,分别被检察机关、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袁六生,男,1984年10月27日出生于贵州省晴隆县,苗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仙游县,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6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12月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仙游县看守所。

辩护人陈福生,福建理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刑诉[2018]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顺宝、袁六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剑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顺宝、被告人袁六生及其辩护人陈福生、被害单位美商NBA产物股份有限公司、SGG利是高有限公司的共同诉讼代理人王洁岽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间,被告人陈顺宝在仙游县自己家中开办篮球加工厂。

其间,为了谋取高额利润,被告人陈顺宝组织工人生产假冒注册商标NBA/SPALDING篮球、篮球包,并雇佣被告人袁六生负责日常管理、生产。

2016年12月至2017年9月间,被告人陈顺宝多次将该厂生产的假冒注册商标NBA/SPALDING篮球、篮球包销售张某2杰(由南京市公安江某宁分局立案侦查),价值664744元(人民币,下同)。

2017年6月2日、5日、8日,被告人陈顺宝将该厂生产的假冒注册商标NBA/SPALDING篮球分别销售给郑某2、温某、刘某112个、10个、12个,共计价值1213元。

2017年6月29日,仙游县公安局在对该加工厂及仓库进行清查时,当场查获假冒注册商标NBA/SPALDING篮球2760个。

根据被告人陈顺宝上述已销售单的假冒注册商标NBA/SPALDING各款篮球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该2760个假冒注册商标NBA/SPALDING篮球的价值128292元。

另查明:1.案发期间,被告人袁六生被雇佣的月工资系3000元-5000元;

2.2017年6月29日,被告人袁六生被仙游县公安局现场查获到案,后于6月30日被刑事拘留,7月2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期间共计被羁押30日;

3.2017年7月27日,被告人陈顺宝主动向仙游县公安局投案;

4.在审理期间,被告人陈顺宝、袁六生分别向本院预缴罚金400000元、5000元;

5.仙游县司法局根据本院委托对被告人陈顺宝进行审前社会调查评估后认为,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顺宝、袁六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钥匙照片、被查获现场照片,书证送货单、协议书、营业执照、投诉书、商标注册证、到案经过、NBA篮球线索情况说明、扣押清单、证明、鉴定函、鉴定报告、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调查评估意见书、本院收据,证人曹某、吕某、陈某、黄某、卢某、王某、张某1、何某、许某、郑某1、傅某、温某、刘某1、郑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同案人张某2以及二被告人的庭前供述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顺宝伙同被告人袁六生以非法经营为目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标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794249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系共同犯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顺宝系组织策划整个犯罪活动,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

被告人袁六生系以正常工资受雇从事日常生产活动,起帮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

鉴于被告人陈顺宝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小部分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又能预缴罚金,有悔罪表现,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予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鉴于被告人袁六生系从犯,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又能预缴罚金,可予减轻处罚。

据此,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顺宝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袁六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七年十二月一日起至二0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三、扣押于仙游县公安局的假篮球二千七百六十个,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赵建晃人民陪审员  郑瑞椿人民陪审员  王国全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梅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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