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11民初26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硕,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杨守荣,男,195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俊杰,湖北率责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保朝,湖北率责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守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