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11民初14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萧山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湖北彰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委托授权。
被告:吴征芳,男,198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征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