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8)宁03民初15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帅、张雅,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吴忠市利通区马学红润沁万家果蔬店,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
经营者:马学红。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起诉吴忠市利通区马学红润沁万家果蔬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8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愿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