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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捷美斯音响技术有限公司与斯博林克(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3民初2131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捷美斯音响技术有限公司与斯博林克(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捷美斯音响技术有限公司,斯博林克(深圳)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民初2131号 原告:深圳市捷美斯音响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立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健杨,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志兵,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斯博林克(深圳)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采花。

原告深圳市捷美斯音响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斯博林克(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原告深圳市捷美斯音响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捷美斯音响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捷美斯音响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捷美斯音响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丁    婷 审判员 何  万  阳 审判员 罗    巧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XX晶(兼)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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