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闽0102民初384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富民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五一北段河西街6号大楼。
法定代表人:翁淑丽,总经理。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瑞公司)与被告福建富民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民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
之后,原告雅瑞公司于2018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雅瑞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了和解协议所约定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晖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