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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振奎与杨华夫、广州市越秀区玮玮饰品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初4333号
案件名称朴振奎与杨华夫、广州市越秀区玮玮饰品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朴振奎,杨华夫,广州市越秀区玮玮饰品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4333号原告:朴振奎(PARKJINKU),男,1969年8月21日生,国籍韩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华夫,男,汉族,1982年10月18日生,户籍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绍兴县。

被告:广州市越秀区玮玮饰品商行,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经营者:梁锐满,男,汉族,1967年12月4日生,户籍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中山市。

原告朴振奎诉被告杨华夫、广州市越秀区玮玮饰品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为:ZL201520816187.2“一种手机支架”。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诉讼中朴振奎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朴振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朴振奎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朴振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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