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3483号原告:吴锦荣,男,汉族,1970年2月9日出生,身份证地址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雅铟,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横栏镇希尔曼灯饰电器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经营者:王仁模。
原告吴锦荣诉被告中山市横栏镇希尔曼灯饰电器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后,原告吴锦荣于2018年3月26日以其要对本案证据进一步审查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锦荣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锦荣撤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吴锦荣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