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1民初103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
法定代表人:王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彤,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桥区全顺烟酒商店,经营者崔亚军,经营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联四路清联花园小区*号楼*单元***层***号全顺烟酒。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震,山东环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桥区全顺烟酒商店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
原告以达成和解,被告已支付赔偿款为由,于2018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