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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巴克斯酒业有限公司与历城区润辉超市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鲁01民初1650号
案件名称上海巴克斯酒业有限公司与历城区润辉超市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巴克斯酒业有限公司,历城区润辉超市,吉林省佰富特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1650号原告:上海巴克斯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康桥东路538号。

法定代表人:林丽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兴涛,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奎英,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历城区润辉超市,经营者陈建铃,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被告:吉林省佰富特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沈显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北京市京师(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巴克斯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历城区润辉超市、吉林省佰富特酒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上海巴克斯酒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巴克斯酒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巴克斯酒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上海巴克斯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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