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1650号原告:上海巴克斯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康桥东路538号。
法定代表人:林丽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兴涛,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奎英,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历城区润辉超市,经营者陈建铃,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被告:吉林省佰富特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沈显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北京市京师(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巴克斯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历城区润辉超市、吉林省佰富特酒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上海巴克斯酒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巴克斯酒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巴克斯酒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上海巴克斯酒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