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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协平与合肥力贝运动用品有限公司、南通佳人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06民初55号
案件名称龚协平与合肥力贝运动用品有限公司、南通佳人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龚协平,合肥力贝运动用品有限公司,南通佳人运动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民初55号原告:龚协平,男,195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卫东、任建国,江苏君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力贝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沈玉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松柏,安徽临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佳人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

法定代表人:冯咏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德明,江苏普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龚协平与被告合肥力贝运动用品有限公司、南通佳人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

龚协平于2018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龚协平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协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保全费1000元,合计2150元,由原告龚协平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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