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4民初240号原告:保定市港兴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大册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二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清彦,山东信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峄城区明森超市,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阳平镇驻地。
经营者:张海。
原告保定市港兴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峄城区明森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
原告保定市港兴纸业有限公司于当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定市港兴纸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定市港兴纸业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