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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与王飞、高永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辽0203民初2655号
案件名称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与王飞、高永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王飞;高永涛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2655号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5号08层(07)801。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飞,男,1979年7月5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普兰店市。

被告:高永涛,男,1972年3月25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飞、高永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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