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81民初1922号原告张家港市好又多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华昌路216-220号。
法定代表人徐乐飞,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书彬,北京市康达(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尚湖镇好又多超市练塘加盟店,经营地江苏省常熟市尚湖镇沪宜公路练塘段**号。
负责人赵品然,男,汉族,1956年4月12日生,户籍地浙江省青田县,系常熟市尚湖镇好又多超市练塘加盟店工商登记业主。
关于原告张家港市好又多连锁超市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市尚湖镇好又多超市练塘加盟店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原告张家港市好又多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常熟市尚湖镇好又多超市练塘加盟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市好又多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常熟市尚湖镇好又多超市练塘加盟店的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好又多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熟市尚湖镇好又多超市练塘加盟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058元,由原告张家港市好又多连锁超市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