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知民初33号原告:湖南省晚安家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车塘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6167983726。
法定代表人:曹泽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洪斌,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晖,湖南轩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容县旺发家具店,营业场所湖南省华容县章华镇桥西路2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23MA4QUK313G。
经营者:廖淑云。
原告湖南省晚安家居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容县旺发家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
原告湖南省晚安家居实业有限公司以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晚安家居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未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人利益,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省晚安家居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湖南省晚安家居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