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2民终9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宜兴市宜城街道墨香画廊,住所地宜兴市。
经营者:黄银才,男,1966年5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赵天睿,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宜兴市宜城街道墨香画廊(以下简称墨香画廊)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2017)苏0282民初85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墨香画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宜兴市宜城街道墨香画廊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宜兴市宜城街道墨香画廊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