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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宜城街道墨香画廊与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02民终973号
案件名称宜兴市宜城街道墨香画廊与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宜兴市宜城街道墨香画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2民终9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宜兴市宜城街道墨香画廊,住所地宜兴市。

经营者:黄银才,男,1966年5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赵天睿,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宜兴市宜城街道墨香画廊(以下简称墨香画廊)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2017)苏0282民初85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墨香画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宜兴市宜城街道墨香画廊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宜兴市宜城街道墨香画廊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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