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1民初392号原告:李江涛,男,197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卫华,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东明,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曲阜市乾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
法定代表人:柳鸣宇,经理。
原告李江涛与被告曲阜市乾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8日立案,原告李江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江涛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