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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石庄静鹏副食超市与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02民终977号
案件名称江阴市石庄静鹏副食超市与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阴市石庄静鹏副食超市,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2民终9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阴市石庄静鹏副食超市,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石庄启港路***号。

经营者:田桂花,女,1985年12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西康路850号。

法定代表人:史月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上海泽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阴市石庄静鹏副食超市(以下简称静鹏超市)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利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2017)苏0281民初104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静鹏超市于2018年3月2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静鹏超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阴市石庄静鹏副食超市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60减半收取130元,由上诉人江阴市石庄静鹏副食超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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