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111民初821号原告: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陈太路永兴工业区***号。
法定代表人:张燕芬。
委托代理人:梁长津、马小文,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临沂市兰山区彤美化妆品商行,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金一路与临西四路交汇西苗庄农贸市场南沿街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7C。
经营者:李俊萍。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诉被告临沂市兰山区彤美化妆品商行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于2018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撤回对被告临沂市兰山区彤美化妆品商行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62.5元,由原告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