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8)青01民初5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雅芬,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宁市城中区百盛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场所西宁市城中区总寨镇黄河花园1单元32-06室。
经营者:祁成霞,公民身份号码×××,女,汉族,1986年12月7日出生,住西宁市城中区总寨镇黄河花园*单元*****室。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宁市城中区百盛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愿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且撤诉的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余款212.5元退还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