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1民初210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天桥区鑫坤洁具经销处,经营场所山东省济南市山东省建材市场*楼**号,经营者王林林。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市天桥区鑫坤洁具经销处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
2018年3月19日,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