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1民初302号之一原告:朱双海,男,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一雯,北京工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山东碧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厉善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自东,男,该公司职工。
原告朱双海与被告山东碧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山东碧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2日对涉案名称为“用于包装食品的包装材料”(专利号:ZL201110158298.5)发明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宣告无效的请求,并于2018年2月22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
被告山东碧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本案中止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审理必须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结果为依据,在审查决定书作出之前,本案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