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1民初190号原告查维斯机械制造(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二三产业基地11号标准厂房。
法定代表人约翰.威龙(JohnW.Long),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杰、王洪亮,北京魏启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涿州世纪京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永济西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叶连炜,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虎玉宽,男,1968年2月9日出生,回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高晓丽、孙海侠(实习),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查维斯机械制造(北京)有限公司与被���涿州世纪京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虎玉宽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查维斯机械制造(北京)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查维斯机械制造(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查维斯机械制造(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查维斯机械制造(北京)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