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1073号之一原告:广州市俊薇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鳌头镇万力路1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李启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山清,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敏,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天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丛云路816号B920室。
法定代表人:田文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晓丽,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天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天河科技园殳李村(国电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田文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晓丽,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野,公司员工。
原告广州市俊薇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天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安徽天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63032××××.7)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安徽天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依法作出(2017)粤73民初10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异议。
安徽天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驳回上诉。
2018年3月21日,广州市俊薇玻璃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广州市俊薇玻璃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广州市俊薇玻璃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