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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8民初151号
案件名称151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刘松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民初151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民航,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松。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刘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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