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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茶叶协会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港湾商场、大连宇王茶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辽0203民初1146号
案件名称信阳市茶叶协会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港湾商场、大连宇王茶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信阳市茶叶协会;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港湾商场;大连宇王茶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1146号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住所地信阳市羊山新区市行政中心9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久谦,会长。

委托代理人李琳,上海段和段(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司敏彦,辽宁添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港湾商场,经营场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湾里东99号-4。

经营者赵忠钢,男,1973年7月9日生,汉族,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大连宇王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普湾新区三十里堡街道红果村。

法定代表人王学发,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善忠、苏华君,辽宁王善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与被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港湾商场、大连宇王茶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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