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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解放区车站街天天卫浴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8执61号
案件名称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解放区车站街天天卫浴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解放区车站街天天卫浴商店;李培军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8执61号申请执行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南山镇康裕三路1号1座。

法定代表人:谢岳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志男,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焦作市解放区车站街天天卫浴商店。

住所地:焦作市车站街建材市场25号。

经营者:李培军。

被执行人:李培军,男,196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焦作市解放区车站街天天卫浴商店、李培军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本院(2020)豫08知民初1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焦作市解放区车站街天天卫浴商店立即停止侵犯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1354310号“ARROW”、第12862513号“ARROW箭牌卫浴.瓷砖”、第9029209号“箭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

二、焦作市解放区车站街天天卫浴商店立即停止在其店铺门口两次分别标注“箭牌卫浴直销”、“厂家直销箭牌卫浴”字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焦作市解放区车站街天天卫浴商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20000.00元。

因被执行人焦作市解放区车站街天天卫浴商店、李培军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证劵机构、保险公司、工商总局、民政、税务、自然资源部、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车辆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线上向焦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焦作市解放区车站街天天卫浴商店、李培军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线上向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李培军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对被执行人焦作市解放区车站街天天卫浴商店的住所地、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六、通过实地走访的形式,对被执行人李培军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七、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八、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有申请律师调查令的权利,申请执行人表示不申请律师调查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焦作市解放区车站街天天卫浴商店、李培军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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