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85民初265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玲玲,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仓天晟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
法定代表人:顾静艳。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太仓天晟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