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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官贵(店招名“老黄百货”)、黄官贵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川0822执272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官贵(店招名“老黄百货”)、黄官贵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黄官贵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822执27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经理。

被执行人黄官贵(店招名“老黄百货”)。

住所地四川省青川县。

经营者黄官贵。

被执行人黄官贵,男,生于1964年7月22日,四川省遂宁市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官贵(店招名“老黄百货”)、黄官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黄官贵(店招名“老黄百货”)、黄官贵未履行已生效的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8民初19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三款、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官贵(店招名“老黄百货”)、黄官贵银行存款4037.00元及至还清借款或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收入(收益),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三、被执行人黄官贵(店招名“老黄百货”)、黄官贵承担诉讼费50.00元,承担执行费5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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